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納稅信用如何補評、復評、復核?

[日期:2024-08-27]   來源:北京會計繼續(xù)教育網  作者:AAA   閱讀:1364次[字體: ]

 納稅信用是一項為納稅人、為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服務舉措,其評價結果關乎納稅人稅費優(yōu)惠政策享受、快捷稅費辦理等方面。如果對評價結果有異議該怎么辦?可以通過納稅信用補評、復評及復核方式解決您的問題。

一、什么情況下申請辦理納稅信用補評?

(一)納稅人不予評價情形解除,或對當期未予評價有異議的,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:

1. 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;

2. 被審計、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,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,尚未辦結;

3. 已申請稅務行政復議、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。

納稅人發(fā)生上述情形解除后,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充評價。

(二)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通過申請補評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價。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通過補評申請參與信用評價后,在機構存續(xù)期間適用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(guī)定,一般不得再轉為不參評。

(三)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個體工商戶,可自愿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評參與納稅信用評價,參與信用評價后存續(xù)期內適用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(guī)定。

二、什么情況下申請納稅信用復評?

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,可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確定的當年內,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復評,即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公布之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內申請該年度納稅信用復評。

三、什么情況下申請納稅信用復核?

如果您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發(fā)布前,對指標評價情況有異議的,可在評價年度次年3月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復核。例如2024年2月,納稅人對其2023年度評價指標(2023年當前年度評價方案采集到的指標)有異議,可以在2024年3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發(fā)起納稅信用復核。

政策依據:
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(fā)布<納稅信用管理辦法(試行)>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)
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復評事項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6號)
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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