提醒一
納稅人符合按月(或季)銷售額未達10萬元(或30萬元)免征增值稅政策的,如何填報?
納稅人如果放棄或未發(fā)生減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情形的,申報表填報沒有變化。
納稅人如果發(fā)生減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情形的(例如3月份已開具1%征收率發(fā)票等)
其銷售額=含稅銷售額/(1+1%)。
其中,納稅人應將開具普票和未開票的銷售額填寫在主表第10欄“小微企業(yè)免稅銷售額”(個體工商戶則填報在第11欄“未達起征點銷售額”);應將開具專票的銷售額填寫在主表第2欄“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不含稅銷售額”,將“開具專票銷售額*2%”填寫在主表第16欄“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”及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》減稅項目相關欄次。
▲請注意:如果納稅人既有適用3%征收率(例如納稅義務發(fā)生時間在1-2月的)、又有減按1%征收率銷售額的情形,則適用3%征收率部分的填報沒有變化,減按1%征收率的部分按上述要求填報。
提醒二
如果納稅人既符合按月(或季)銷售額未達10萬元(或30萬元)免征增值稅政策的,又符合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稅優(yōu)惠,如何填報?
請將免征增值稅銷售額填報在主表第10欄“小微企業(yè)免稅銷售額”(個體工商戶則填報在第11欄“未達起征點銷售額”)中,不填報在主表第12欄“其他免稅銷售額”,也無須填報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》免稅項目相關欄次。
提醒三
減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項目發(fā)生應納稅額的,請注意準確填報減按1%征收率減征額。
納稅人減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稅,其銷售額=含稅銷售額/(1+1%)。
納稅人應當將銷售額填寫在主表“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(3%征收率)”相應欄次,將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%計算填寫在主表第16欄“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”及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》減稅項目相應欄次。
提醒四
銷售額計算請注意把握適用3%或減按1%征收率。
納稅人發(fā)生應征3%征收率銷售額的,例如納稅義務發(fā)生時間在1-2月的,銷售額=含稅銷售額/(1+3%);
納稅人發(fā)生減按1%征收率銷售額的,例如納稅義務發(fā)生時間在3月的,銷售額=含稅銷售額/(1+1%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