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殘疾人是否需要繳納個稅?

[日期:2021-07-27]   來源:北京會計繼續(xù)教育網  作者:北京會計繼續(xù)教育網   閱讀:1278次[字體: ]

【問題】

殘疾人是否需要繳納個稅?

【答案】
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》第二條規(guī)定:“下列各項個人所得,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:(一)工資、薪金所得;第五條規(guī)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,具體幅度和期限,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規(guī)定,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:(一)殘疾、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;(二)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。” 根據《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明確我省個人所得稅減征政策的通知》(晉政發(fā)【2020】3號)第一條規(guī)定:“ 殘疾、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,個人所得稅減征90%,但減征稅額每人每年不超過8000元。納稅人同時符合殘疾、孤老人員和烈屬兩種以上身份的,不能重復享受。” 根據《關于落實《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個人所得稅減征政策的通知》有關事項的通知》第一條第一款規(guī)定:“ 殘疾人員應持有以下證件中的一種:1、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核發(fā)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》;2、民政或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發(fā)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消防救援人員證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預備役人員、傷殘民兵民工證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因公傷殘人員證》等傷殘證件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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